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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2013〕93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6

  • 发文字号: 厦人社〔2013〕93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3-04-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13-04-1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现对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内容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治疗过程中,开展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单列结算表》(以下简称《单列结算表》)规定的内容,实行按项目单列结算。

二、在门诊开展的恶性肿瘤化、放疗、血液净化等单列结算项目,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总额控制指标。

三、住院医疗费按定额结算、符合《单列结算表》规定的诊疗项目,其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该医疗机构上年度定额结算标准1.5倍的,按项目单列结算,未超过1.5倍的纳入定额结算;住院医疗费按单病种结算(不包括费用包干结算病种)的病例中,若有按项目单列结算的费用予以单列结算。

四、参保人员使用的医用耗材,按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和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医保分类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血液透析按《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最高按4800元结算;腹透费每人每月最高按3500元结算;严重肾性贫血使用的重组人红细胞生长素每人每月最高按1800元结算。

六、升白细胞治疗限肿瘤放、化疗后骨髓抑制使用,白细胞小于3×109/L或中性粒细胞小于1.5×109/L,使用昂丹司琼、格拉司琼每周不得超过7支,甲地孕酮限妇科肿瘤使用。

七、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分解收费。抗排斥、血透和腹透治疗应由专科医师完成,并建立治疗档案。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属于《单列结算表》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直接刷卡支付,并按正常的收费途径录入,实行计算机自动归类收集上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对上述数据,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核准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厦劳社[2007]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单列结算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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