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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中心〔2024〕24号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沪医保中心〔2024〕2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2024-03-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4-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40号)和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等文件,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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