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中心各管理部、受托银行网点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国家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六条 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所购、建、修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配偶,且所购、建、修住房外,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二套及以上住房,但在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内购房的不受房屋套数限制。
第七条 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所购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且除所购住房外,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二套及以上住房。
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且均未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进行冲抵。
第八条 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
第九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十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未被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十三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发票之后申请。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之后申请。
购买二手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之后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取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有效凭证之后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次年申请提取,之后每年可提取一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在全部结清贷款之后申请提取,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承租自住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次年申请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 离退休、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缴存单位对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之后申请。
第十七条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缴存单位对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之后申请。
第十八条 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后申请。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十九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提取到百元。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到百元。
购买二手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提取到百元。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差价款,提取到百元。
第二十条 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建房款,提取到百元。
第二十一条 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大修费用,提取到百元。
第二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上年度的还款本息,提取到百元。有两笔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合并计算还款额,提取共计不得超过上年度还款本息。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本条执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期间全部还款本息,提取到百元。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心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能够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租有效凭证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提取额保留到百元。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章 提取审核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审核职工本人身份情况、银行卡号(一类卡),并根据相关提取类型的审核标准审核配偶身份情况、婚姻关系、房产情况等。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委托人、代办人身份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后,及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核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要更加严格审核。
第二十七条 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职工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积极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线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线上办理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第二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房产情况(德州行政区域内购房不限房产套数);
(二)购买二手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房产情况(德州行政区域内购房不限房产套数);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有效凭证、房产情况(德州行政区域内购房不限房产套数)。
第三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房产情况;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房产情况;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房产情况。
第三十一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联网审核个人住房贷(借)款合同、上一年度还款流水、房产情况。
第三十二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联网审核提取人及配偶缴存地的不动产情况;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除上述材料,还需审核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租有效凭证。
第三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审核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事项应当真实可靠。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及时退还。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中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对逾期不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可按照《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可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心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