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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规〔2022〕3号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2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沪医保规〔2022〕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2022-06-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2-06-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22医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2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7万元提高到59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22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仍按2021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22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57万元提高到59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22年6月30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为配合2022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22年6月30日和7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五、其他事项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22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2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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