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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18〕61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转发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城镇职工,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厦医保〔2018〕61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8-10-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18-10-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60号)要求,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统称“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二、所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谈判药品均参照省本级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国家和省医保办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及编码信息。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5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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