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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规〔2020〕1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沪医保规〔2020〕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3-0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0-03-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的有关要求,在继续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6月,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5.25%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医保经办部门要加强与社保经办部门的协同,共同完善经办服务,确保政策落实。

  三、本通知自2020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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