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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人社发〔2018〕223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范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9

  • 发文字号: 杭人社发〔2018〕223号
  • 发文单位: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10-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文件精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其中,持二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给予全额补贴;持其他级别残疾人证的,给予60%补贴。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享受财政补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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