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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19〕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9〕2号
  • 发文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08-0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生效日期: 2019-08-0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社保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19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80元提高至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420元提高至453元。

  二、所需费用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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