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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 发文日期: 2016-06-1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8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按照省级财政50%,市、县(市、区)财政各25%的比例分担。

2.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工作,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配套资金的测算和安排,及时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补助资金,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6月份调整提高的部分于7月底前发放完毕,并将发放情况于7月底前书面分别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6年6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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