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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23〕6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3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23〕66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现行代缴档次高于200元的可维持不变。各地不再另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缴费补贴

各地要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参保人选择中高档次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2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具体由各地确定。

三、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五、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我省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要以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契机,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账”“长远账”,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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