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16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2.4元。月增加额不足36元的,按36元增加。
3.企业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3%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增加的基础上,再按全省同类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的地区,将予以问责并通报批评,同时相应扣减省级调剂补助资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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