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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人社发〔2020〕47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沈人社发[2014]72号文的补充通知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沈人社发〔2020〕47号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6-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0-06-2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4〕72号)第六条做如下补充意见。

凡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办法和标准仍按沈人社发〔2014〕7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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