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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规〔2024〕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5

  •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24〕5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03-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及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按年缴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8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5300元、7300元共7个档次,各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年270元、400元、450元、525元、575元、675元、730元。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为困难群体代缴费的标准

  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30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费55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800元,区财政代缴445元。重度残疾人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个人不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800元,区财政代缴500元。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80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费55元,区财政代缴745元。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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