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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养发〔2016〕24号 上海市人社局关于2016年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阅读量:116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养发〔2016〕2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05-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6-06-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经研究,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增加额不足25元的,补足到25元;再按本人2015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2.5%。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5%。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2015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5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0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5年出生)、75周岁(1940年出生)、80周岁(1935年出生)的,可按2014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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