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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16〕4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6〕4号
  • 发文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4-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生效日期: 2016-04-2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5〕6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艾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963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

  一、精神分裂症门诊专科治疗。

  二、分裂情感性障碍门诊专科治疗。

  三、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专科治疗。

  四、双相(情感)障碍门诊专科治疗。

  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

  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

  七、艾滋病门诊专科治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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