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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规〔202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阅读量:130

  •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24〕9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06-2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8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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