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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20〕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20〕22号
  • 发文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0-12-1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社保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20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2元提高至32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453元提高至483元。

  二、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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