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巩固做实个人账户成果,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市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的制度、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认真调查和核实历史拖欠养老金的情况,在划清拖欠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财力情况,适时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要依法将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合法权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坚持“政府统一安排、部门协调配合、企业依法参保、社会联动扩面”的指导方针,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贯彻落实“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后顾之忧。
四、继续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进一步完善做实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做实个人账户工作质量。要按照国家关于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有关规定,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探索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管理和增值的途径及方式,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积极探索有效化解风险的机制,使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完善征管体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察执法工作,依法处理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各市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依据法规和政策,做好监督检查,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基金安全。
六、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新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初期,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少待遇按老办法补齐,提高待遇过高的,合理确定增长幅度,以平衡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使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保持在合理水平。同时要采取措施,力求政策合理衔接,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
从200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新退休人员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为1.4%。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实行5年过渡期。即对新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实行合理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按原政策规定的计发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全部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要高度重视和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进行充分测算,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和财力条件,合理确定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水平。适当提高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调整幅度,缩小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差距,逐步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进一步完善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要坚持完善、规范和统一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按照企业自愿、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大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工作力度。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培训,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要落实国家、省企业年金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单位筹资总量在国家、省规定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税前列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政府职能部门要行使督导和监管职责,完善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投资运营机构的跟踪监管,实现规范化运作,保证基金安全,维护账户年金所有者的权益。
十一、全面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继续推进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实现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条件。要进一步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管理形式、工作条件等相关政策;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各项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休养生活条件,改善和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要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标准,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重视和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平台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方便、快捷的政策咨询和经办服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大力宣传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和意义,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改革。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和业务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沈阳-基本养老保险
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