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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8〕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8〕29号
  • 发文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3-1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持续有效增加城镇居民收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长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5%,已难以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也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关系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关系我区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统筹考虑我区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坚持“保生活”和“促就业”相统一,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经济增长水平和物价水平,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用3至5年时间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2018年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即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提高到75%。

  三、有关要求

  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事关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制定计划,扎实有序推进,确保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顺利实施。对具体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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