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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3〕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3〕63号
  • 发文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3-05-1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3-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3〕62号),现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715元调整为845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660元调整为795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620元调整为75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13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5月22日宣布失效,理由:适用期已满。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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