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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人社发〔2021〕79号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银人社发〔2021〕79号
  • 发文单位: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8-1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宁夏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85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8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申报范围、条件和返还标准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照参保地原则申请。凡在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均可申请。

(一)参保企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返还标准执行宁人社发〔2020〕58号文件规定。

(二)从2021年1月1日起,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0%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三)跨年度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中小微企业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大型企业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本文第二款新标准执行。截至申请失业保险返还之日,企业失业保险可查询的缴费记录在12个月以上。

(四)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企业裁员率=[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期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二、稳岗返还申请方式

(一)免申即享。对2020年未申请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通过社保系统数据比对,符合“2020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条件的不需要企业申请,经部门审核、公示后直接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二)线上申请。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我的宁夏手机APP”线上申请稳岗返还。

(三)窗口申请。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到服务窗口申请稳岗返还。

三、申报截止时间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四、稳岗返还审核流程

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中心(原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受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通过社保系统信息比对进行稳岗返还条件初审,并将审核情况上报市人社局。人社局会同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企业参保缴费、裁员、严重违法失信、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和返还数额,并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

五、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稳岗返还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受理部门: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经办部门: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

联 系 人:王丽莉 顾志奋

联系电话:0951-8772700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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