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宁社保函〔202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宁社保函〔2021〕3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1-01-2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社保中心(局),宁东基地社保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核定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银川-工伤保险

银川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银川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