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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字〔20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0〕1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0-01-0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加重后伤残津贴发放标准、退休工伤职工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发放差额,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升高后的伤残津贴计算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等级首次正式达到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该职工首次正式达到一至四级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以内伤残等级升级的,计算公式为:新伤残津贴标准=原伤残津贴金额+首次达到一至四级时的伤残津贴计发基数×(新等级支付比例-原等级支付比例)。各地要按照本规定重新核定伤残津贴标准,自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二、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和伤残津贴差额计算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月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月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差额部分定额发放,今后不再重新核算。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重新核算差额,自2020年1月1日起定额发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反映。  

    联 系 人:张博

    联系电话:0951-5099266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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