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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办发〔2016〕4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6〕44号
  • 发文单位: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16-05-0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4日



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和提高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三级每人每月80元,四级每人每月60元。

(二)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每人每月18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标准基础上提标扩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受到刑事处罚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市辖三区补贴资金除自治区按区级标准分担50%外,剩余部分由银川市分担60%,三区分担40%。

(二)两县一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人或代理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五)退休人员(非低保残疾人)出具社保工资证明;

(六)填写《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残联各一份。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初审,并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等级、收入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第九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民政局根据每月审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核定生活补贴发放人数及发放标准、发放金额,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补贴资金。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随低保金发放,未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市)区残联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银川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提前下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指标,以增强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残联、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出到外县(市)区的,迁出地从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对退出低保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从退出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纳入补贴范围,实现政策无缝对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区)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市)区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市、县(区)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银川市残联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弄虚作假骗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及时提请县(市)区残联、财政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

     3.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人(签字):

委托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详细住址
残 疾 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
文化程度户口类别城镇( ) 农村( )
残疾人证号
家庭总人口家庭残疾人人口
家庭经济状况低保家庭( ) 其它困难家庭( )
月固定收入(元)
是否新增是( ) 否( )
详细住址
户籍所在地
与委托申请人关系联系电话
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元/月)户名及开户行
一卡通账号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残联(民政局)意 见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1.此表1式2份,县残联审批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残联各存档1份。

2.在表中内容确定为是的在( )内打√。


附件2


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
( 年 月)
登记单位: (乡镇/街道办、县/区残联)
序号姓 名男性 (1)城镇 (1)新增(1)死亡(1)一级 残疾 (1)享受低保(1)残疾证号家庭详细住址月补贴标准(元)一卡通家庭人口联系电话
开户行户名账号总人口残疾 人口
备注:1.表中各列中的“(1)”表示“是”,如某补贴对象为男性,则在该列中填写数字“1”,否则不填写。
2.各单位填报此表时,1式2份,盖章后上报1份,存档1份。3.县(区)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汇总后的此表报银川市残联备查。


附件3


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上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区)残联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年度预算补贴人数全年新增补贴人数全年死亡补贴人数12月份实际补贴人数年度预算补贴资金12月份实际发放补贴资金年底滚存结余资金
总额自治区补贴资金银川市补贴资金区县配套资 金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合 计
填报人: 负责人:
备注:1.此表由县级残联填写,经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残联、财政局各1份。
2.年底滚存结余资金只填报合计数。


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重度残疾人生活现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下列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一)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三)伴有以上(一)、(二)类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提标扩面。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受到刑法处罚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总收入,不得冲抵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市辖三区补贴资金除自治区按区级标准分担50%外,剩余部分由银川市分担60%,三区分担40%。

(二)两县一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人或代理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填写《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残联各一份。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进行登记、初审,并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等级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后无异议的,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由县(市)区残联通过“一卡通”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九条  各级残联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银川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提前下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指标,以增强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出到外县(市)区的,迁出县(市)区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由迁入县(市)区残联根据迁出县(市)区残联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其纳入当地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并从下月起计发。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区)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市)区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银川市残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现弄虚作假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及时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

         3.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金计划表


附件1


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人(签字):                                                    

委托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详细住址
残 疾 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
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城镇( ) 农村( )
残疾人证号
家庭总人口家庭残疾人人口
家庭经济状况低保家庭( ) 其它家庭( )
是否新增是( ) 否( )
长期被照护时间6月以上是( ) 否( )
详细住址
户籍所在地
与委托申请人关系联系电话
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元/月)户名及开户行
一卡通账号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县级残联意 见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1.此表1式2份,县残联审批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残联各存档1份。

     2.在表中内容确定为是的( )内打√


附件2


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


(         年   月)

登记单位: (乡镇/街道办、县/区残联)
序号姓 名男性(1)城镇(1)年龄新增(1)死亡(1)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享受低保(1)残疾人证号家庭详细住址月补贴标 准(元)一卡通号家庭人口联系电话
开户行户名帐号总人口残疾人人 口
登记人: 负责人:
备注:1.表中各列中的“(1)”表示“是”,如某补贴对象为男性,则在该列中填写数字“1”,否则不填写。
2.各单位填报此表时,1式2份,盖章后上报1份,存档1份。
3.县(区)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汇总后的此表报银川市残联备查。


附件3


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区)残联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年度预算补贴人数全年新增补贴人数全年死亡补贴人数12月份实际补贴人数年度预算补贴资金12月份实际发放补贴资金年底滚存结余资金
总额自治区补贴资金银川市补贴资金地方配套资金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合 计
填报人: 负责人:
备注:1.此表由县级残联填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残联、财政局各1份。
2.年底滚存结余资金只填报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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