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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人社发〔2021〕16号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银人社发〔2021〕16号
  • 发文单位: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2-2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21-02-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社保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各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及《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完全、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心脏病判定范围参考

1.各种原因的心脏病(支架植入及心脏其他手术等)引起的心功能减退,至少有2次EF≦50%或心功能Ⅱ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结论;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不能纠治的、恶性室性心律失常;

3.诊断为肥厚梗阻型心肌病、主动脉夹层、腹主动脉瘤。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恶性肿瘤类判定范围参考

1.急性淋巴和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2.侵袭性、高度侵袭性淋巴瘤;

3.多发性骨髓瘤症状型;

4.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

5.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C期;

6.Ⅳ期肿瘤;

7.Ⅲ期肿瘤依据器官、类型、侵袭程度综合判定。

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恶性肿瘤类判定范围参考

1.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B期;

2.多发性骨髓瘤且无器官损害;

3.慢性骨髓增殖性肿瘤且有并发症;

4.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且有并发症;

5.部分Ⅲ期肿瘤、Ⅱ期肿瘤、Ⅰ期肿瘤依据器官、类型、并发症等情况对诊断结论综合判定。

五、不符合完全、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恶性肿瘤类判定范围参考

1.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

2.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A期;

3.上述除外的其他类型。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提供新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治疗资料,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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