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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8〕1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8〕117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8-10-23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11-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现就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抗癌药通过谈判降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广大癌症患者的好事实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正确引导,积极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二、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具体见附件,以下统称“17种谈判药品”)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第四部分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其中,标注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医保限定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件中“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17种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调整前仍执行此标准。

  四、17种谈判药品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8〕100号)附件中的吉非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埃克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在我区均实行与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一致的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60%。

  五、17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仿制药实际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品种规格原研药的医保支付标准。待国家出台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后,我区将另行印发通知。

  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报销。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调整,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医保管理部门。

  七、本通知2018年11月30日开始执行。

    

  附件: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名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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