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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15〕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5〕8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2-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标幅度、时间和范围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二)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自治区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此次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5元后,从2015年1月1日起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5元。

二、资金安排及要求

(一)中央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自治区及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工作,使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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