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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8-09-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9-2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部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2018年9月13日印发了《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共建立了五项机制:

一是完善了待遇确定机制。根据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7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予以倾斜,按照70周岁及以上不低于5元、80周岁及以上不低于10元增加基础养老金。将原长期缴费鼓励政策纳入基础养老金构成,对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每增加缴费1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元。

二是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中央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部署,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三是建立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缴费档次,依据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年缴费额增设最高缴费档次,2019年增设3500元缴费档次,2020年前,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200元。

四是建立了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依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与调整最低缴费标准同步调整自治区缴费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高档次缴费的鼓励标准,由原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提高到25元。

五是建立了丧葬补助金调整机制。将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挂钩,由400元固定标准调整为不低于当地4个月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后最低标准560元,比调整前略有提高。

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行动,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支撑。通过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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