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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16〕8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6〕83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6-08-2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6-08-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中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结合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作金融机构实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我区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为1.75%,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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