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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1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自治区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4〕3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4-01-1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4-01-1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0〕5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1〕58号)等文件规定,确定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

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按照上述记账利率,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和记账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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