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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报〔2010〕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请示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新人社报〔2010〕13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0-06-0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0-06-04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我们代政府草拟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代拟稿),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各地执行。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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