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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发〔2004〕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新人发〔2004〕39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07-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04-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目前丧葬各项费用提高的实际。现将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将新政办[1992]102号及新劳险字[1993]103号文件规定的工作人员或职工逝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不分职务级别均为1000元,调整为2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执行新标准的时间统一为7月1日。如果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丧葬补助费不作调整。

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指自治区统计局每年初公布的上年“全年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如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年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13190元,月平均1099元(四舍五入到元),2个月的标准为1099×2=2198元,即为2004年7月—2005年6月丧葬补助费标准,依此类推。

调整后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丧事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和丧葬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及渠道,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政办[1992]102号和新财事字[79]1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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