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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通字〔2014〕45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条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筑公积金通字〔2014〕45号
  • 发文单位: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4-10-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 生效日期: 2014-10-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中心各部门、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作部分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位或职工连续三个月以上脱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贵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10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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