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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通字〔2018〕39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筑公积金通字〔2018〕39号
  • 发文单位: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5-0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现行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追加购房首付的,不得申请该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2018年7月1日前提取的)。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不含2018年7月1日前结清的)。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申请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

四、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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