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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1〕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21〕22号
  • 发文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1-02-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规定,结合2020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3889元),现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一)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22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333元。

(二)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333元。

(三)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

(二)补贴标准。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78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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