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12日
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同时启动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三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银川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自治区、银川市本级和辖区财政对参保缴费分别给予补贴,鼓励多缴多补。具体标准为:个人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财政对应给予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85元、105元的标准补贴。银川市本级和辖区财政对应给予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75元、95元标准补贴。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60%,辖区财政承担40%(具体标准见下表)。
政府补贴资金一览表
(单位:元)
个人缴费档次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自治区补贴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55 | 60 | 65 | 85 | 105 |
银川市补贴 | 6 | 9 | 12 | 15 | 18 | 21 | 24 | 27 | 30 | 33 | 45 | 57 |
三区补贴 | 4 | 6 | 8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2 | 30 | 38 |
(四)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1、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银川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自治区财政承担50元,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50元。对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银川市本级财政各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民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自治区劳动模范、银川市劳动模范的,由银川市本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960元、720元、480元。
2、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银川市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缴费和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银川市本级财政各承担50%。
3、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可比照自治区离职村干部养老金补贴办法,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统一计算到年满60周岁)给予养老金补贴。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从事乡村医生工作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银川市本级财政各承担50%。乡村医生从医年限由各辖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4、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银川市本级财政各承担50%。
辖区政府承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银川市财政局根据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在预算转移支付中直接划转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五、建立个人账户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奖励性养老金。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待遇调整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根据银川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丧葬补贴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不享受丧葬补贴。
丧葬补贴从政府补贴资金中支付。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十一、基金监督
银川市和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会同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城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银川市和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一经办规程、统一管理方式、统一服务标准。按照全区统一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便参保人登记、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针对城乡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要制定方便参保人员登记和缴费的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参保登记既可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居住所在地相应的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可在全市范围内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各级政府要积极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机构建设和资金设备投入,完善民生保障服务体系,推进乡镇(村)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站)、街道(社区)市民服务中心(站)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乡镇(村)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站)、街道(社区)市民服务中心(站)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初审、待遇领取等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三、制度转移接续及其他
(一)本方案出台后,要按照本方案规定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并计发待遇,《银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报告》(银新农保领导小组发〔2010〕2号)停止执行。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市、区)转移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国家、自治区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先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高龄津贴、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已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3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另行制定。
(六)已按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银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全部缴费金额(个人缴纳、集体补贴、财政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村干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年满60周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为:按银政发〔2005〕28号文件参保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起始,截至2010年10月,含补缴年限)为依据,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发过渡性养老金38元,增加费用由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
(七)已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3号)文件规定参保,年满60周岁并领取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四、提高认识、强化组织
(一)切实加强领导。银川市成立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银川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辖区人民政府要健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财政补贴和工作经费,积极做好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扩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提高费用征缴率等重点环节加大宣传组织实施力度。辖区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费用征缴率、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率、信息网络建设等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征缴经费保障机制,银川市政府每年给予银川市社保经办机构保险费用征缴额1.5%的经费保障。辖区政府应给予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足额经费保障。主要用于在参保扩面、费用征缴、信息资源管理和网络建设、宣传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辖区人民政府要准确把握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干部职工深入宣传建立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辖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银川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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