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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2020〕3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管理和费用清算办法》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新医保〔2020〕30号
  • 发文单位: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0-04-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管理,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将《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管理和费用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3日



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管理和费用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管理,确保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顺畅运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以下简称自治区预付金)是由各统筹地区预付、用于跨统筹地区及跨省(兵团)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预付金由各统筹地区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深度贫困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筹集并向自治区上解的预付金构成。

第四条  自治区预付金按照“就医地不垫付资金、各地间不相互调剂”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年度预付金原则上按各统筹地区上年第四季度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两倍核定。

第五条  自治区预付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设立“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账户”,用于自治区预付金的筹集、拨付及清算资金的收款和拨付;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设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账户”,用于接收自治区拨付的清算资金,以及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第六条  预付金首次额度由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核定,生成《全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额度核定表》(见附件1),并在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中发布。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将各统筹地区预付金直接划转至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账户。根据国家医保局确认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首次额度将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并通过财政专户完成跨省预付金的划拨。

第七条  每年1月底前,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核定各统筹地区本年度预付金调整额度,生成《全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调整额度核定表》(见附件2),并在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中发布。2月15日前,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将各统筹地区预付金调整额度直接划转至自治区异地就医预付金账户。2月20日前,根据国家医保局核定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调整额度将资金缴存财政专户。2月底前,通过财政专户完成跨省预付金的划拨。

第八条  建立预付金紧急调整机制。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预付金使用率是指异地就医月度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为红色预警,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核定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调增金额上限为当期月度清算资金两倍与年度预付金之差,生成《全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核定表》(见附件3),并在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中发布。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将各统筹地区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直接划转至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账户。根据国家医保局确认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将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并通过财政专户及时完成跨省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的划拨。

第九条  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每日自动生成异地就医费用对账信息,实现参保地、就医地和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的三方对账,做到数据相符。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处理。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对账确认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编制支付计划。

第十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每月根据国家医保局确认的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数据,按规定时间将资金缴存财政专户,通过财政专户及时完成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的划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每月根据各就医地经办机构编制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支付计划,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向就医地经办机构异地就医预付金账户拨付清算资金。就医地经办机构收到清算资金后,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与各统筹地区按月对异地就医预付金进行清算。每月5日前,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汇总全区上月拨付就医地经办机构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和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数据,生成《全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4、5),并在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中发布。

第十三条  每月10日前,参保地大病保险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全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清算表》将清算异地就医大病医疗费用划转至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从各统筹地区各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含医疗救助账户、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账户)将清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划转至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账户,补足预付金。

第十四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优先保证代扣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含医疗救助账户、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账户)资金能足额划扣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财政部门应保证医疗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拨付。因余额不足无法划扣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的,超过一个季度的自治区可暂停该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并向国家医保局申请暂停该统筹地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第十五条  上解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账户预付金产生的利息,计入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收入中。拨付就医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预付金账户的预付金产生的利息,计入就医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收入中。

第十六条  预付金相关会计核算按照《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会计处理规定》(见附件6)办理,凭预付金银行收付款凭证和《全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额度核定表》《全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调整额度核定表》《全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核定表》《全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清算表》等入账。

第十七条  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预付金管理和费用清算办法,做好本地区异地就医预付金的筹集和费用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异地就医预付金管理和费用清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1 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预付金管理和费用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附件6


自治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预付金管理和


费用清算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预付金管理和费用清算的会计处理,现规定如下:


一、会计处理原则


异地就医预付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实行专款专用,与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等通过暂收款和暂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参保地向上级经办机构上解清算资金时确认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支出,并通过保险待遇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实行“统收统支”地(市)级统筹的地区,可由地(市)级经办机构进行账务处理。


二、会计科目设置


异地就医预付金账目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暂付款”、“暂收款”等科目。暂收款科目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异地就医结算款和异地就医利息款二级级明细科目,并按参保地进行辅助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清算中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账目


1.收到各统筹地区上解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各统筹地区)


2.下拨各就医地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各统筹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贷: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3.收到各统筹地区上解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借: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各统筹地区)


4.将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缴存财政专户: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5.向外省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 暂付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贷:财政专户存款


6.向外省划拨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借: 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各统筹地区)


贷:财政专户存款


7.收到外省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8.收到外省划拨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9.财政专户将外省划拨我区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拨付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借: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10.收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和财政专户利息


借:异地就医预付金账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 ⠼font face="方正仿宋_GBK"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利息款


11.预付金账户和财政专户利息转入医疗保险基金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利息款


贷:异地就医预付金账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二)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财政专户


1.收到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缴存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收到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缴存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自治区事业发展中心)


3.向外省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自治区事业发展中心)


贷:银行存款


4.向外省划拨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自治区事业发展中心)


贷:银行存款


5.收到外省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6.收到外省划拨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7.财政专户将外省划拨我区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拨付自治区事业发展中心: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贷:银行存款


8.财政专户将外省划拨我区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拨付自治区事业发展中心: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贷:银行存款


9.收异地就医预付金财政专户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利息款


10.异地就医预付金财政专户利息转入医疗保险基金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利息款


贷:银行存款


(三)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账目


1.收到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履约保证金/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


保险理赔周转金:


借:大病保险履约保证金账户存款/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理赔周转金账户存款


贷:暂收款-大病保险履约保证金/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周转金(辅助核算项:保险公司)


2.收到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异地就医清算费用:


借:大病保险履约保证金账户存款/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理赔周转金账户存款


贷:暂收款-大病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款/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保险公司)


3.上解自治区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暂付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自治区)


贷:支出户存款


4.上解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借: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医疗救助支出


暂收款-大病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款/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保险公司)


贷:支出户存款


大病保险履约保证金账户存款/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理赔周转金账户存款


(四)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付金账目


1.收到自治区拨付预付金:


借: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自治区)


2.向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支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自治区)


贷: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3.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利息


借: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利息款


4.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利息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利息款


贷:异地就医预付金帐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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