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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2019〕4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新医保〔2019〕46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12-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9-12-2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加强我区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和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监管,规范我区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行为,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合规有效利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摆放非药品的约束管理

对愿意承担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均可自愿向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参保人员数量、分布以及医疗资源配置和城乡发展规划,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竞争有序、动态管理、方便就医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规范程序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协议中对零售药店摆放生活用品、化妆品等非医药商品,刷医保卡销售非医药商品的行为明确约束性要求。

二、加大套取医保基金查处力度

各地要强化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严格按照协议条款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加大对医疗机构诱导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挂床住院、串换药品和耗材及诊疗项目、盗刷套刷卡等行为的管理,对查实违规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18〕5号)《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6〕37号)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协议履行监督检查

各级医保机构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各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对接到的相关投诉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进一步加强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医保基金的绝对安全。10月底前,各统筹地区与所辖定点零售药店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医保局。11月开始,自治区医保局将采取日常巡查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统筹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


附件:1、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2019年4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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