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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办发〔2014〕5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4〕56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4-04-3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4-04-3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4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和业务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贯彻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事流程,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对专家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要积极联合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和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和培训,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具体要求

(一)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26号)的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地要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收集,并务必于2014年7月30日前反馈至厅工伤保险处。

联 系 人:成宝军

联系电话:0991-3689725(传真)

电子邮箱:chengbaojun1976@126.com

2014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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