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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9-1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4-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60号),对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符合2014年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平均增加315元,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26元,伤残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11元。

三、享受人数及资金支出。此次调整待遇标准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6614人享受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补发到2014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共需支付费用1448.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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