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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2017〕1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筑府办〔2017〕10号
  • 发文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17-03-24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 生效日期: 2017-03-2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强化市、区(市、县)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财政政策支持,不断增强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提高城镇承载力,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1.以“十三五”规划为基础,根据每年人口转移及流入贵阳市的情况,适时调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年度实施计划,有步骤、多渠道推进教师培训和增补工作。市、区(市、县)政府要落实好学校建设和资金保障任务,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

2.市、区(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加大新建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

3.市、区(市、县)教育部门要用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全市工作的统筹,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对接沟通,兑现“两免一补”资金、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以及其他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

4.对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就读的区(市、县),在编制外按实际需求聘用的教师费用,由各级财政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1.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采取“联席会议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覆盖政策+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的模式,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具有贵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和持有贵阳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均可按规定自由选择参加,其缴费标准、保障待遇均实行统一。

2.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为主、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审核系统的应用,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继续实施并全面推开“贵阳市医保监控系统规则”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3.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将具有居住证且在贵阳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我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对象纳入贵阳市医疗救助对象,与贵阳市常住户籍享有同等的救助权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基本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统一规范参保、门诊及住院救助、转诊程序,对救助中的特殊群体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筑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底线。

4.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尽快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服务。

1.继续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推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有效促进城乡之间人员流动。

2.对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户籍的,实行属地管理,同等享受迁入地城镇居民城市低保政策,根据迁入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实行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户籍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持有贵阳市居住证且持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困难群众,可按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对具有贵阳市户籍或持有贵阳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贵阳市户籍或未持有贵阳市居住证但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固定工作持续6个月以上的家庭或个人,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时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服务。

1.各区(市、县)要紧紧依托大数据产业发展、大扶贫战略推进、“双创”示范城市创建、产业园区建设等,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和支持创建创业创新基地和示范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分别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园区、企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按规定享受就业奖补政策。

2.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逐步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大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落实好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自主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

3.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登记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畴;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创业扶持以及就业援助等政策;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全面落实“3个20万”、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创业两项奖补等扶持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创业带动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市、县〕政府)

(五)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住房保障服务。

1.将具有贵阳市户籍或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中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贵阳市公租房保障覆盖范围,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2.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全面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协同推进连接安置点的城市道路及服务安置点的商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与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完工,确保搬迁群众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3.推进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基础先行,大力推进“8+X”等小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断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提升小城镇承载能力;强化产城互动,围绕“八个一批”项目建设,实施以农业观光、农事体验、精品果蔬等附加值高、符合现代城市人消费理念的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引进无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驻,实现产城互动;突出综合管理、信息管理、品质管理,推进小城镇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

(六)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户的林权、宅基地权,不得以进城落户为由剥夺农户的相关权益。

2.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2017年完成20%左右村的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并向农民颁发股权证,2020年全面完成,比全国统一部署提前2年完成,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户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颁证工作。

3.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市级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在“三县一市”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综合平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农村产权评估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中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中心,促进农村产权有序顺畅流转,支持进城落户农户按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4.强化进城农户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户因承包土地而享受的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不变。

5.有关部门要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等不变。

(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移民局、市公安局、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

三、建立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市、县)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市财政统筹省财政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区(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区(市、县)倾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三)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在涉及民生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时,要大力推行因素化分配,将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把各区(市、县)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的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制定转移支付办法的重要因素。(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加大对教育领域的财政支持。市级财政对人口流入地及吸纳人口较多的中心城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新建义务教育学校除上级支持的资金外,其余建安经费在目前1:1匹配基础上,给予新建学校教学设备补助;给予新建城镇公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对新建公办高中建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连续三年贴息。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支持力度,按照生均财政拨款定额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五)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农村转为城镇居民与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的低保资金,由各区(市、县)从当年筹集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六)拓展医疗救助资金渠道。除市、县两级财政匹配资金外,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赠和慈善捐赠资金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救孤、助残、济困等公益性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政策支持

(一)争取将中央保障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奖励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向贵阳市倾斜。争取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财政支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两免一补”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营养餐、学生资助政策等的转移支付规模、结构及保障标准提高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争取上级对贵阳市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较多地区新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资金补助力度及公办学校的教师编制,按实际需求动态调整,做到“编随生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二)争取上级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贵阳市加快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尽快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增强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争取上级对贵阳市接收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公安、城管等机构的经费和编制支持,增强公共安全保障和城镇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四)争取上级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财政支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贵阳市接收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在教育经费,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房专项补助资金和住房租赁补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和债券资金,社会公共服务经费等方面,针对流入人口量在奖励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及专项转移支付方面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五)争取上级对贵阳市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社会服务机构规划布局调整及新增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权益。(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六)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在向省争取支持时,要充分研究流入人口规模、中心城市民生保障成本差异、城市维护成本差异、城市交通集中度、交通设施建设成本和需求量、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差异等因素,争取在省有关部门制定分配办法时充分考虑和照顾到贵阳的客观条件和因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和步骤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

(一)强化统筹、完善机制。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整体把握和指导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实施和推进;要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完善资金保障和分配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专项资金支持保障体系;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区(市、县)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同时,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1.公安、统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常住和流动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转移等情况,将居住证人数、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市直相关部门,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和争取省的支持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2.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专项领域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本领域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成本的分析统计,为争取省及以上财政资金的分配、测算提供决策依据。

3.市委群工委要切实加快推进“社会和云”大数据云平台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升对农业转移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4.各区(市、县)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地政府要把推动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增收节支、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措施,履行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和责任。

5.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照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在2017年4月底前研究提出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制定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专项领域相关工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

(三)加强对接、争取支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对接,积极争取省对我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市有关部门在2017年3月底前,就我市全面落实省有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工作推进情况,通过翔实的数据分析提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政策建议,专题向省对口部门进行汇报,争取支持并将相关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综合各单位的专题报告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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