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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明确2021年社保缴费七项政策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1-05-2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和新疆税务局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区2021年度社保缴费进一步明确。

   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规定正常征收。

   二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是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上根据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2020年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未发布前,暂按原标准执行,待2020年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后,予以调整补收。

   四是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2020年自愿缓缴费月度可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工资指数按照2020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是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在确定其应缴费额时,可根据所属月份、单位类型等具体情况,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执行。

  六是各地要督促单位做好缓缴期满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纳入正常欠费管理。因调整参保单位划型类型对其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收的,参照执行。

  七是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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