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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人社发〔2018〕78号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银人社发〔2018〕78号
  • 发文单位: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03-0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18-03-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

因受“全面二孩”及生育产假增加等政策实施、享受生育津贴人员范围扩大和津贴标准不断提高等因素影响。2018年2月6日,经银川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阶段性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现将费率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将工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从0.85%调增为1%。机关事业单位和服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现行费率不变,仍按1%征收。调整后的费率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 川 市 财 政 局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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