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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公积金发〔2015〕3号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补充规定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银公积金发〔2015〕3号
  • 发文单位: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5-03-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15-03-1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处室、分中心、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风险,结合当前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由前台初审,经归集管理处、分中心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复审后,一次性办结。

二、提取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归集管理处、各分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三、提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由归集管理处、各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分管支取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四、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时,属于离退休支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职工异地转移及死亡支取的,前台工作人员初审后,由归集处、各分中心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审批后,一次性办结(以上业务不受金额限制,实行二级审批)。对支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月报归集管理处备案。

五、本市职工因下岗、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年龄在45岁(含45岁)以上、女性年龄40岁(含40岁)以上,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公积金贷款除外),达不到该年龄条件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贷款除外),须提供尚未还清住房贷款的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贷)款凭证、显示当前月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七、职工购买新房的,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日期为准12个月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购买二手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日期为准12个月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购房地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交款发票办理。无法开具交款发票的,须提供当地产权管理部门的网签备案信息及交款收据办理。

八、“中心”支取工作由归集管理处负责。

九、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O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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