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日益增加,部分外地(外省)户籍在筑参保人员失业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日益突出。按已有的规定,这类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须转到其户籍所在地才能领取。一部分来筑工作多年,甚至定居在筑的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认为转回其户籍地领取不合理,要求在居住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为了确保非本市户籍在筑参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人性化服务,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我市对非本市户籍在筑参保人员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非我市户籍在筑参保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在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对于申请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将所需资金和参保关系划转至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对于申请在参保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转移所需资金和参保关系。
非本市户籍在筑参保失业人员一经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在本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再行更改。
此政策的调整对非贵阳市户籍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政策空间,充分体现了政府民生优先的理念。
贵阳-失业保险
贵阳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