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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3-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17-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现对因商业住房贷款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所需手续除提取人身份证;未还清的住房借(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截止当月未还清贷款的余额单据,并加盖银行业务章;若提取配偶或借款人父母、子女的,需提供配偶或借款人父母、子女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单位盖有印鉴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转账支取凭证》之外,还需提供商业住房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仅作为参考不进入档案),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柜台由“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指定。如发现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将列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此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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