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宁公管〔2018〕5号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宁公管〔2018〕5号
  • 发文单位: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8-02-0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 生效日期: 2018-02-0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房(2018〕5号)的精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构筑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规避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并且建设楼盘进度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楼盘准入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歧视或有价格差异。

三、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窗口、贷款受托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贷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贷款资料齐全的,贷款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管部门就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建立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媒体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拒绝或阻挠购房人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971-12329,0971-6110557。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不拒绝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https://www.xnzfgjj.com/attachment.jspx?cid=1461&i=0&t=1721975084337&k=6d43ae2d7df2bc6d243bf6a820de3c69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西宁-住房公积金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