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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人社通〔2022〕9号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筑人社通〔2022〕9号
  • 发文单位: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2-02-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19〕23号)精神,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将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提高到96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为80元。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规定,此次提标所需财政资金:贵安新区由新区财政全额承担;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由市、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各区(市、县)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保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鼓励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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