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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支付待遇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7-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 生效日期: 2019-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完善医保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统一。现将相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医院级别调整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7%,个人支付比例为23%;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支付比例为2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

(二)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激励机制已超出现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保持待遇不变。以后不再执行原激励机制。

三、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及分段赔付比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大病保险起赔标准调整为70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赔付比例为:7000元(不含7000元)-60000元60%,60001元-90000元65%,90001元以上70%。

四、其他待遇政策

未尽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实施时间

调整统一后的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待遇待支付标准于2019年8月1日零时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立即做好标准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8月1日起新标准正式上线运行;各区(市、县)医保局及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掌握新标准,向参保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新标准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反映。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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