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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居保关系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5-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1-05-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农保试点,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011年,国务院启动城居保试点,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012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

2014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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